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文號:深府〔2011〕1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三章 申請 評審與授予
第四章 獎勵經費與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自主創新,加快深圳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促進我市科學技術事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深圳市科技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獎勵委),市獎勵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政府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組成。
市獎勵委主要職責是:制訂我市科學技術獎勵方針政策,研究解決獎勵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獎勵委下設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設在市科學技術獎勵主管機構,市獎勵辦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分為以下類別:
(一)市長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技進步獎;
(五)專利獎;
(六)標準獎。
第七條 市長獎授予對促進我市自主創新和科學技術發展做出重大貢獻和產生重大影響的自然人。
(一)在我市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 市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自然人。申報評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顯著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認可。
第九條 市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的重大技術發明的自然人。申報評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發明專利,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條 市科技進步獎授予在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自然人、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技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技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以科學技術進步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的。
第十一條 市專利獎授予已獲專利授權且仍在有效期內的重要專利的專利權人。申報評獎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利權穩定,專利技術水平高,原創性強,對促進本領域的科技創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專利已實施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市標準獎授予在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深圳市技術標準創新研究中做出重大貢獻的組織。申報評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深圳市產業發展政策,有利于提升產業的競爭力;
(二)標準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創新性突出;
(三)標準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深圳經濟社會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各類獎項只設一個等級。
第三章 申請 評審與授予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獎一次。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各獎勵類別采取自行申報和推薦申報兩種方式接受評獎申請。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獎項;已經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科技獎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獎項;機關單位、公務員不得申請獎項。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按集中受理、分類評審的原則,循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向市獎勵辦提交申請材料;
(二)市獎勵辦委托市科技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
(三)市獎勵辦審核評審結果,向市獎勵委提出擬獎建議;
(四)市獎勵委審定擬獎名單;
(五)市獎勵辦公示擬獎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六)市獎勵辦根據公示結果將擬獎名單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申請人、申請單位、評獎對象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以及工作人員應當回避。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評審專家以及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情況、專家名單及參評項目的技術內容等保密。
第十八條 市長獎由市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其他獎項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勵證書不作為科技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四章 獎勵經費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安排。
第二十條 對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申請人或組織,由市獎勵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并取消其申請資格3年;已獲獎勵的,由市獎勵辦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并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行為的,工作人員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推薦人、評審專家由主管部門取消其推薦資格或評審專家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申請市科學技術獎不繳納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社會力量在深圳設立科學技術獎的管理辦法由市獎勵辦另行制訂。
第二十四條 市獎勵辦會同市科技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07年3月17日市政府頒布的《關于印發深圳市科技創新獎勵辦法的通知》(深府〔2007〕52號)、2008年12月25日市政府頒布的《關于印發深圳市標準創新獎勵辦法的通知》(深府〔2008〕28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