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釋疑婚姻法新解:植物人可申請離婚
自今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解釋(三)以來,《婚姻法》新解的一些條款,在社會上引起不小的爭論,在10月16日的講座上,最高院高級法官吳曉芳做了詳細的解釋。
植物人也可申請離婚
針對以前的司法規定對具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員無法提出離婚的情況,在新的解釋中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植物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由其代理人幫其申請離婚,但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考慮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能有多個親屬,所以必須先要變更監護關系,確定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理提起離婚訴訟。二是,必須是在配偶有虐待、遺棄或嚴重侵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財產權益的情況下。
房租應算夫妻共同財產
新解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吳曉芳對此解釋說,由于房租收入在收入過程中存在經營的因素,與夫妻雙方的主觀努力有一定關系,因此不能視為資產自然增值,所以房租收入應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需刻意保留還貸證明
對于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雙方離婚后,房產歸屬產權登記一方,并向另一方支付還款補償的規定。對于這一條有些人質疑是否平時還要保留參與還貸的證據,或者如果一方沒工作是否就沒有補償的問題。吳曉芳說,其實這種擔憂沒有必要,由于中國實行的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而非分別財產制,所以即使只有一方掙錢,但作為共同財產,一方還貸也就相當于另一方還貸,無需特意保留參與還貸證據。
中止妊娠可不經男方同意
新解中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此,吳曉芳介紹說,雖然法律規定男女雙方都有生育權,但實際上在生育過程中,女方的付出和風險都要更大。公民行使生育權時,要由雙方協商確定。??女方終止妊娠不經男方同意不必賠償男方損失,這是在參考《婦女權益保護法》及國外相關立法,并結合國情而制定的。(記者 尹明亮 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