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投資優惠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縣內外投資商在印江投資興業,同時加大對企業的扶持力度,努力促進企業做大做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對縣內外企業、個人和其它經濟組織在印江投資興辦的企業(房地產開發除外),包括工業生產、文化旅游、農業產業化經營、商貿物流等重點產業,以及縣內企業改造升級、擴大規模、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應用等,按規定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省地有關扶持優惠政策和本優惠政策。
第三條 堅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許”的原則,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項目外,投資者在印江境內投資不受行業限制。
第二章 財稅獎勵政策
第四條 對國家鼓勵類項目,凡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從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企業所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財政收入部分實行“三免兩減半”激勵政策,即前三年按100%,后兩年按50%獎勵給企業。
第五條 對年納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生產型企業,除企業所得稅按本優惠政策中第四條執行外,同時企業實現的增值稅縣級財政收入部分還實行3年獎勵政策。
(一)對年納稅額100萬元及以上企業,企業實現的增值稅縣級財政收入部分從納稅之日開始,由縣財政按第一年度60%、第二年度40%、第三年度2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
(二)對年納稅額300萬元及以上企業,企業實現的增值稅縣級財政收入部分從納稅之日開始,由縣財政按第一年度80%、第二年度60%、第三年度40%的比例獎勵該企業。
(三)對年納稅額在500萬元及以上企業,企業實現的增值稅縣級財政收入部分從納稅之日開始,由縣財政按第一年度100%、第二年度80%、第三年度6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
第六條 凡在我縣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在旅游規劃區興辦游樂園、建設景區、三星級及以上(從獲得星級授牌之日起)賓館項目,從投資經營三年內,企業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財政收入部分的80%,獎勵項目業主。對生產、銷售當地旅游工藝品和土特產品并被認定為地、縣旅游商品定點經營單位,且年納稅額在20萬元及以上的,自經營單位申報獎勵后的三年內,每年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財政收入部分,全額獎勵企業。
第七條 嚴格控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城鎮建設配套費除外),凡國務院、省地明文規定上繳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下限收取,縣級留成部分按規定下限的50%收取。對一次性新增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縣財政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
第八條 對在我縣投資農、林、牧、漁等種養業,投資專業市場、文化教育、娛樂、醫療衛生、社會福利院、金融保險、交通運輸、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服務性行業,按照國家和省地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三章 供地政策
第九條 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基礎設施、社會公益事業(經營性質除外)用地,可以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投資農、林、牧、漁等農業產業化經營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按土地流轉形式獲得集體土地經營權,項目用地年限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積極鼓勵企業入駐特色食品工業聚集區和建材工業聚集區,對入駐園區的企業,且投資強度不低于50萬元/畝的生產性項目,根據投資規模享受項目用地優惠。
凡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和30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項目,按掛牌地價的60%優惠獎勵給企業;凡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及以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80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項目,按掛牌地價的70%獎勵給企業;凡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150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項目,按掛牌地價的80%獎勵給企業;凡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項目,按掛牌地價的90%獎勵給企業;凡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產品加工項目,按掛牌地價的100%獎勵給企業。
第十一條 落戶在特色食品工業聚集區和建材工業聚集區以外,且投資強度不低于80萬元/畝的項目,根據投資規模享受項目用地優惠。
凡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和30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項目,按掛牌地價的50%優惠獎勵給企業;凡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含旅游產品加工)項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80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項目,項目用地按掛牌地價的60%獎勵給企業;凡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含旅游產品加工)項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150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項目,項目用地按掛牌地價的70%獎勵給企業;凡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含旅游產品加工)項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項目,項目用地按掛牌地價的80%獎勵給企業;凡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含旅游產品加工)項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項目,項目用地按掛牌地價的100%獎勵給企業。
第十二條 在我縣旅游規劃區一次性固定投資3000萬元以上建設景區、景點等文化旅游開發項目,在合同規定期內完成建設投入運營后,由縣財政從土地出讓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成本費后,其余部分全部獎勵項目業主用于項目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在旅游規劃區內一次性固定投資在 1000 萬元以上建設文化旅游服務項目、投資500萬元建設旅游產品專業市場項目,且每畝土地固定資產投資達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縣財政從土地出讓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報批成本費后,其余部分全部獎勵項目業主用于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在縣城規劃區建設四星級賓館項目,其土地出讓金除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報批成本費后,其余部分全部獎勵項目業主用于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在縣城規劃區建設五星級及以上賓館和旅游規劃區建設三星級及以上賓館的項目,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全額獎勵給企業用于該項目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凡在縣城規劃區內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鄉鎮1000萬元)以上建設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院項目,在旅游規劃區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新建旅游療養院項目可按行政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凡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的土地不能改變土地用途,否則政府有權收回。
第四章 配套政策
第十五條 對入駐特色食品工業聚集區和建材工業聚集區的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六通一平:給水、排水、通電、通路、通訊網絡覆蓋、電視網絡覆蓋和場地平整)由園區管委會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 對落戶在特色食品工業聚集區和建材工業聚集區以外(含東北部工業經濟帶之內),且投資強度不低于80萬元/畝的項目。
(一)凡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生產性項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1500萬元及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項目,政府負責“三通”(即水、電、路通到廠區圍墻外)。
(二)凡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生產性項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項目,政府負責“三通一平”(即水、電、路通到廠區圍墻外和項目土地平整)。
第十七條 對凡在縣城規劃區建設四星級以上(含四星級)賓館、大型專業市場、商貿物流項目,在旅游規劃區內建設旅游基礎設施、文化旅游景區景觀、旅游服務以及旅游產品專業市場等項目,由政府協調相關部門解決供水管網、供電線路和道路交通連接問題。
第十八條 在我縣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礦產資源加工項目,在我縣該類礦種具備開采條件的前提下,根據企業生產規模依法優先配置礦產資源。
第十九條 認真執行限時辦結制。凡屬縣內審批的項目,從收到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之日起,資料齊全的,相關部門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無特殊理由不得延期。
第二十條 對重大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實行縣領導跟蹤服務制度,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以上項目由縣四家班子主要領導跟蹤服務,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至2億元由縣四家班子分管領導跟蹤服務,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下由相關職能部門跟蹤服務,必要時實行縣委政府主要領導現場辦公。使項目從立項審批、開工建設到投產經營實行“一條龍”服務。
第二十一條 除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嚴重涉稅案件、環保檢查、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外,凡是到企業開展業務檢查的單位,事先必須報縣委、縣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的一律不得進入企業實施檢查。新項目建設期間,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到企業檢查收費。
第二十二條 對在我縣投資興業的外商及其配偶、子女在子女上學、醫療衛生、辦理證照等依法優先。任何單位和部門工作人員不準強行要求招商引資企業進行各類培訓、贊助、捐獻財物和推銷推薦等活動。對投資額度較大、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較大的招商引資企業,實行掛牌重點保護。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凡在我縣投資科技含量高、投資規模大、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帶動性強的國家鼓勵類重大項目,實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另行議定更加優惠的投資政策。
第二十四條 在審批和建設環節的優惠政策,由受惠企業或個人備齊相關資料,縣投資促進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其它環節的優惠政策和獎勵政策,由受惠企業或個人向企業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兌現。對執行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以縣固定資產投資評審中心評審結論為準,本優惠政策所指固定資產不含土地價款。
第二十六條 本優惠政策從發布之日起執行,之前的《印江自治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同時廢止。
本優惠政策由縣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