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擬立規業委會選舉 街道辦干部任籌備組長
【財新網】(實習記者 陳珣)廣州擬出臺業主委員會選舉新規,強化基層政府在小區業主選舉中的作用,首次業主大會的籌備組組長必須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業主代表存在不符合籌備組業主代表條件情形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取消其業主代表資格,這一新規引發一些業主的擔憂。
11月18日,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其網站上對《廣州市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程序指導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導規則》)公開征求意見,具體征求時間為11月19日至28日。
《指導規則》對業主委員會的籌備及產生等多項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明顯強化了基層政府在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委會中的作用。新規引發了多方的關注,其中不乏業主們的擔憂。
根據《指導規則》,首次業主大會的籌備組組長必須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對于“業主代表存在不符合籌備組業主代表條件情形”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取消其業主代表資格。
此外依照《指導規則》,在首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將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另外在業主委員會因故未能順利換屆的情況下,物業所在地的居委會同樣可以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麗江花園業主、網友“巴索風云”向記者表示了對上述規定的擔憂,“居委會無法代表業主的利益,從法律上講也沒有權力代表業主處置小區的公共收益,業主的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此舉不但不利于解決當前的問題,還可能激發更大的矛盾。”他還認為,政府應該起到的是監督指導的作用,如完成備案等相關工作,起到“推進”作用,而不是直接代管或多加限制。
據《南方日報》報道,廣州社科院研究員彭澎指出,從目前一些小區的試點情況看,有街道辦等基層政府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小區混亂的擴大,慢慢培育社區自治的意識,確實會加速業委會的成立。
而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日前也對媒體表示,“中國目前業主的自治水平尚不高,業主參與積極性不夠,對相關法律法規也不夠熟悉,需要有基層政府來有序推進。”
對于這種說法,業主表示居民自治水平不夠并不能成為公權力進入業委會的理由,建立相關的監督機制等足以解決社區自治所存在的問題。
據了解,上述監督機制在現實中的確存在。2010年北京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制訂了《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多次提及監事會制度。其中第五十條規定,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業主大會設立監事會的,應當由監事會根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予以監督;業主委員會不接受業主大會監事會監督,或者未設立監事會但經相關業主提出申請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于10日內責令其限期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共同決定有關事項。
在北京市的指導規則中,記者也并未發現與居委會代管業委會相類似的規定。對于廣州的新規定,“我們還是持警惕的態度。”廣州麗江花園業主“巴索風云”如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