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夫山泉回應“標準門” 索賠6000萬
時間:2013-5-8 10:31:50 | 信息來源:財新網 | 發布者:admin
【財新網】(記者 劉虹橋 于寧)5月6日,因瓶裝水標準問題遭遇媒體質疑的農夫山泉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農夫山泉董事長、總裁鐘睒睒在北京舉行的發布會上強調,農夫山泉從未執行最低標準。
農夫山泉還在會場出具了2008年在美國國家實驗中心做的水質測試。這套總共包括164項的檢測報告顯示,農夫山泉送去檢測的水有32項指標是美國FDA瓶裝飲用水質量標準的2倍到10倍,45項標準優于11倍到1000倍。
鐘睒睒稱,農夫山泉在瓶裝水生產過程中不僅執行浙江省《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也受到《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兩項國家標準的強制管理,且當同一指標有不同限制時,從嚴執行。
鐘睒睒表示,目前國家飲用水的標準體系基本完整,既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也有地方標準、企業標準。行政級別越高,越具備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執行,只要有國家標準,有一項管一項,企業生產都將納入其強制管理。”
有數十家媒體參加了這次新聞發布會,包括四位來自《京華時報》的記者,現場多次出現農夫山泉發言人與《京華時報》記者對質的場面。
此前,《京華時報》連續刊發“農夫山泉標準不如自來水”等系列報道,稱農夫山泉執行的是浙江省的地方標準,其中砷、鎘含量等數項指標低于國家標準,引起公眾熱議。
《京華時報》所說的自來水標準是指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6年12月29日發布、于2007年7月1日實施的《生活飲用水標準》(GB5749-2006),所指浙江省地方標準為浙江省推出的《瓶裝飲用天然水》(DB33/383-2005)
鐘睒睒在此次發布會上對于上述標準問題作出回應。他表示,中國目前的食品標準體系分為衛生(安全)標準和質量標準兩大體系,其中衛生(安全)標準為強制執行,而質量標準為明示強制執行,即食品標簽標示何種標準,企業就必須執行。
同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中“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也就是說,任何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用水都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否則就是違法。
鐘睒睒還表示,農夫山泉在滿足生產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基礎上,還強制執行國家衛生(安全)標準《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2003)和浙江省地方標準《瓶裝飲用天然水》(DB33/383-2005)。除此之外,農夫山泉還有更高的企業內設的質量標準。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國家標準共計106項指標,包括感官指標、微生物指標、毒理指標等34項常規指標和72項非常規指標;另一項國家標準——《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等20項指標,前者包含后者全部指標。而浙江省地方質量標準《瓶裝飲用天然水》檢測指標為57項。
農夫山泉否認了浙江標準較國家標準為低的說法,稱“就一兩項指標就判定整個標準孰高孰低毫無法律依據”。浙江標準在某些指標上較國家標準更嚴格,比如說浙江標準規定亞硝酸鹽含量應低于0.005毫克/升(以氮計,相當于低于0.0065毫克/升,以二氧化氮計),而國家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亞硝酸鹽含量低于1毫克/升(以二氧化氮計)。
也有一些指標,浙江標準要低于國家標準,比如浙江省規定瓶裝飲用水總砷含量應低于0.05毫克/升,這一數值高于國家標準中規定的總砷應低于0.01毫克/升的安全線。農夫山泉強調,在標準不一時,農夫山泉實際執行中采用的是0.01毫克/升的標準。
實際上,除浙江省地方標準《瓶裝飲用天然水》外,農夫山泉還在其天然自來水瓶裝水標簽上標注了包括鉀、鈣、鈉、鎂等礦物元素含量和pH值(指酸堿度)指標在內的其他標準值。鐘睒睒指出,標簽上明示的礦物元素指標和pH值均是農夫山泉對消費者做出的承諾,這些標準完全嚴苛于浙江省地方標準《瓶裝飲用天然水》。
4月28日,農夫山泉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京華時報》賠償名譽損失共計6000萬元。目前,農夫山泉已獲得訴訟回執,目前仍在進行立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