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賣QQ號牟利40萬 騰訊一員工獲刑兩年
南都訊 記者俞康 通訊員 張誠 李少麟 虛擬財產受不受保護?員工利用職權盜賣QQ靚號是否構成職務侵占?近日,曾引起社會關注的騰訊員工盜賣Q Q靚號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某因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3萬元。
經調查,被告人張某曾在騰訊公司工作,負責開發運營系統,擁有Q Q號碼管理系統的管理和維護權限。2011年5月,張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取一個“59995”的Q Q靚號及密碼,并通過被告人閆某以3萬元的價格在網上售賣。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張某以同樣方式獲取86個Q Q靚號出售給閆某,共非法獲利40萬元,而閆某在明知這批Q Q靚號系非法獲取的情況下仍予以收購,并非法獲利約10萬元。
據承辦檢察官介紹,由于現行刑法對虛擬財產并未直接保護,司法實踐目前也沒有判例,以“職務侵占罪”對被告人張某定罪量刑,尚缺法律、判例支撐。為依法公正審理此案,南山檢察院于去年11月專門召開了“案件公開審查會”,邀請被害公司、被告人辯護律師、人大代表等參加,充分聽取了多方意見。
去年12月3日,南山檢察院正式對該案提起公訴,認為張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控制騰訊公司的Q Q號碼管理系統并從中獲取數據,構成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而非“職務侵占罪”。這個罪名最終也被法院所認定,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3萬元,同案被告人閆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承辦檢察官介紹,QQ靚號、網絡游戲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屬性越發凸顯,不過將其作為盜竊罪、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認定其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在司法實踐有一定難度,但網絡虛擬財產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侵犯網絡虛擬財產行為往往會觸犯與計算機犯罪相關的罪名,該案的成功獲判便是最好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