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設“城管警察”
南都訊 深圳擬設“城管警察”?“城管警察”的出現會否成為暴力執法的靠山?一則《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擬設“城管警察”的新聞日前引發爭議。昨日,該條例草案的主要起草人、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明昕表示,《條例》草案并未提出設立“城管警察”,城管與警察只是協助關系,并未提出改變執法體制。
《條例》未提“城管警察”
正在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因對不文明行為提出累進加罰等規定引起廣泛關注,但并未出現“城管警察”的字眼。《條例》草案只是在第三十一條與三十二條提出,建立城管、公安等執法部門之間處罰不文明行為的證據、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公安部門可以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專門負責或者協助城管等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
公安部門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或者派出機構,是否等同于設立“城管警察”?草案初稿主要起草人之一、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明昕表示,這一條款只是強調了城管與公安部門的協助關系,并不是直接設立“城管警察”。在《條例》的立法中,并沒有提出改動現有的執法體制。
旨在避免城管警察互相推諉
趙明昕說,目前,城管部門與公安部門實際上也有工作上的協助關系,但是做的并不是很好。比如,許多執法中警察也會到場,但是到場后也不處理,認為和他沒關系。《條例》草案中提出的協助關系,就是要解決兩個部門之間的協作問題。
《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執法人員在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過程中,違法行為人應當提供其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等信息,并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違法行為人拒不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提供地址、聯絡電話的,執法人員可以通知公安部門進行現場協助,警察應當在15分鐘內到達現場并查驗違法行為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趙明昕表示,《條例》草案的這一規定,明確了警察在行政執法中的權責以及出警的時間,就是為了解決部門之間互相推諉問題。
警察介入會“拉偏架”?
事實上,目前全國各地都在探索警察與城管部門的協作機制,如一些城市的城管局長兼任公安局領導職務,設置城管公安分局、城管警察支隊等機構。而在深圳此次立法中,公安部門設立專門機構與派出機構的條款并非強制性規定。
在深圳擬設立“城管警察”的消息披露后,公眾最為擔心的是警察在城管執法中“拉偏架”或進行選擇性執法。有專家提出,如果警察在協助城管執法中,只著眼于打擊公民暴力抗法,就可能淪為城管暴力執法有恃無恐的靠山。
趙明昕說,對于市民提出的“拉偏架”、官官相護問題,并非文明促進條例所能解決。“這是全國執法中都遇到的一個普遍問題,更多的需要國家層面從制度角度解決。”對于城管會不會因為警察的介入變得更加強勢,趙明昕表示,協作機制本身的設計是為了解決執法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如果被執法人存在異議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等方式來進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