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修訂上市規則 完善退市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經證監會批準,滬深證券交易所7日分別發布并施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對原《上市規則》涉及退市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同時,基于市場需要,滬深交易所修訂了有關停復牌制度的相關內容。
退市指標多元化
滬深交易所新《上市規則》增加了退市指標,引入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和市場交易等退市指標,規定上市公司出現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以及公司股票成交量或者每日收盤價在連續期間內觸及一定標準等情況,其股票應終止上市;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公司此后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此外,中小板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標準,并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
《上市規則》修訂適度提高了已暫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條件,規定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的公司應當至少同時符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均為正數,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期末凈資產為正數,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保薦機構經核查后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范、無重大內控缺陷等標準,方可向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同時,新《上市規則》簡化了退市程序。在建立退市配套機制方面,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后,滬深交易所均給予其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滬市公司股票進入上交所新設的風險警示板交易,深市公司股票則進入退市整理板交易。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交易后,可選擇全國性場外市場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上交所還擬設立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允許被終止上市公司在該系統進行股份轉讓。
新舊規則平穩過渡
為妥善處理新舊上市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滬深交易所發布通知明確,對于在新《上市規則》發布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事項適用原《上市規則》及相關規定。原《上市規則》已有且新《上市規則》繼續沿用的退市標準,不適用新老劃斷原則,在執行時應當連續計算相關期限。
通知明確,在判斷上市公司是否觸及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和年度審計報告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等退市標準時,不追溯計算以前年度數據,以公司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以2012年、2013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最近四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依此類推。上市公司有關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等退市標準,自新《上市規則》實施之日起執行。新《上市規則》規定的退市整理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相關業務規則和技術準備完成后實施,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同時,滬深兩交易所根據市場需要,對原《上市規則》中有關停復牌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取消了上市公司交易時間召開股東大會時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的安排;取消了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時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小時的安排。上交所還取消了股價異常波動后投資者溝通日的停牌,深交所則保留異常情況下公司申請停牌的安排。上述修訂事項涉及兩所《交易規則》有關條款的,待《交易規則》有關條款修訂之后執行。